长春市中正企业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六、有机产品认证的益处:
用自然、生态平衡的方法从事农业生产和管理,保护环境,满足人类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顺应国际市场潮流,扩大有机农业生产及有机产品出口,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满足国内“绿色”、“环保”的消费需求;
通过有机产品的增值来提高生产者的收益,同时有机认证是消费者可以信赖的重要证明。
有机产品需符合条件
原料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
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
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
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小
独立的认证机构认证
地位
从生态学角度讲,在农业生态系统中,农、林、牧等各业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不断地进行着植物(作物)生产(性生产)、 动物生产(第二性生产)和微生物的分解与转化。它们三者共同构成了物质交换与能量转化的循环系统。有机养殖是有机农业生态系统中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它能将很少有用或无用的农副产品,再一次转化为对人类有营养的食物或有用的畜产品(肉、奶、蛋、皮毛等)。如果没有有机养殖业进行第二性的加工生产,性生态的大量植物性产品就可能白白地浪费。
有机所需要材料
、种植部分: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证、如申请认证的地块为新开垦荒地,则需提开垦荒地的批文(或者近36个月未使用违禁物质声明) 地理位置图、地块分布图、地块图 管理体系人员名单 农场使用的所有外来物质(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肥料、生物农药等等)的购买证明。
种子的非转基因证明、基地的灌溉水、土壤检测报告
第二、加工部分 :
申请者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房屋产权证;)
地理位置图、加工厂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工厂主要设备图 管理体系人员名单
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健康证
(加工过程是否使用水 如使用提供生活饮用水检测报告)
环评报告
第三、养殖部分:
申请者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代码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土地证明等)
地理位置图、分布图、养殖场平面图
管理体系人员名单
投入物质的相关材料(饲料包括土地使用证、租地合同、地块图、地理位置图、有机生产实施计划、种子肥料收据、非转基因证明、有机种子获得计划、农事活动记录、饲料基地水土气等、引入畜禽、疫苗、缓解药物等)
饲养场环境证明(饮用水分析报告,环评报告)
有机畜禽品种繁殖的证明性文件
9 水产养殖
9.1 转换期
9.1.1 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从常规养殖过渡到有机养殖至少应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
9.1.2 位于同一非开放性水域内的生产单元的各部分不应分开认证,只有整个水体都完全符合有机认证标准后才能获得有机认证。
9.1.3 如果一个生产单元不能对其管辖下的各水产养殖水体同时实行有机转换,则应制订严格的平行生产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满足下列要求:
a)有机和常规养殖单元之间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对于开放水域生长的固着性水生生物,其有机养殖区域应和常规养殖区域、常规农业或工业污染源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b)有机水产养殖体系,包括水质、饵料、药物、投入物和与标准相关的其他要素应能够被认证机构检查;
c)有机生产体系和常规生产体系的文件和记录应分开设立;
d)有机转换养殖场应持续进行有机管理,不得在有机和常规管理之间变动。
9.1.4 开放水域采捕区的野生固着生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直接被认证为有机水产品:
a)水体未受本部分中禁用物质的影响;
b)水生生态系统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状态。
9.1.5 可引入常规养殖的水生生物,但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引进非本地种的生物品种时应避免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系统的长久性破坏。不应引入转基因生物。
9.1.6 所有引入的水生生物至少应在后三分之二的养殖期内采用有机方式养殖。
9.2 养殖场的选址
9.2.1 养殖场选址时,应考虑到维持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和周围水生、陆生生态系统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样性。有机水产养殖场应不受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养殖场的不利影响。
9.2.2 养殖和捕捞区应界定清楚,以便对水质、饵料、药物等要素进行检查。
9.3 水质
有机水产养殖场和开放水域采捕区的水质应符合gb 11607的规定。
9.4 养殖
9.4.1 养殖基本要求
9.4.1.1 应采取适合养殖对象生理习性和当地条件的养殖方法,保证养殖对象的健康,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不应采取长久性增氧养殖方式。
9.4.1.2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他养殖体系的生物进入有机养殖场及捕食有机生物。
9.4.1.3 不应对养殖对象采取任何人为伤害措施。
9.4.1.4 可人为延长光照时间,但每日的光照时间不应超过16h。
9.4.1.5 在水产养殖用的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上,不应使用涂料和合成化学物质,以免对环境或生物产生有害影响。
9.4.2 饵料
9.4.2.1 有机水产投喂的饵料应是有机的、野生的或认证机构许可的。在有机的或野生的饵料数量或质量不能满足需求时,可投喂多不超过总饵料量5%(以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在获得认证机构评估同意后在该年度投喂多不超过20%(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
9.4.2.2 饵料中的动物蛋白至少应有50%来源于食品加工的副产品或其他不适于人类消费的产品。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在该年度将该比例降至30%。
9.4.2.3 可使用天然的矿物质添加剂、维生素和微量元素;不能满足水产动物营养需求时,可使用表b.1中列出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和人工合成的维生素。
9.4.2.4 不应使用人粪尿。不应不经处理就直接使用动物粪肥。
9.4.2.5 不应在饵料中添加或以任何方式向水生生物投喂下列物质:
a)合成的促生长剂;
b)合成诱食剂;
c)合成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
d)合成色素;
e)非蛋白氮(如:尿素等);
f)与养殖对象同科的生物及其制品;
g)经化学溶剂提取的饵料;
h)化学提纯氨基酸;
i)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特殊天气条件下,可使用合成的饵料防腐剂,但应事先获得认证机构认可,并需由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使用期限和使用量。
9.4.3 疾病防治
9.4.3.1 应通过预防措施(如:优化管理、饲养、进食)来保证养殖对象的健康。所有的管理措施应旨在提高生物的抗病力。
9.4.3.2 养殖密度不应影响水生生物的健康,不应导致其行为异常。应定期监测生物的密度,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9.4.3.3 可使用生石灰、漂白粉、二氧化氯、茶籽饼、高锰酸钾和微生物制剂对养殖水体和池塘底泥消毒,以预防水生生物疾病的发生。
9.4.3.4 可使用天然药物预防和缓解水生动物疾病。
9.4.3.5 在预防措施和天然药物缓解无效的情况下,可对水生生物使用常规渔药。在进行常规药物缓解时,应对患病生物采取隔离措施。
使用过常规药物的水生生物经过所使用药物的休药期的2倍时间后方能被继续作为有机水生生物销售。
9.4.3.6 不应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药物和激素对水生生物实行日常的疾病预防处理。
9.4.3.7当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不能通过其他管理技术进行控制,或国家法律有规定时,可为水生生物接种疫苗,但不应使用转基因疫苗。
9.4.4 繁殖
9.4.4.1 应尊重水生生物的生理和行为特点,减少对它们的干扰。宜采取自然繁殖方式,不宜采取人工授精和人工孵化等非自然繁殖方式。不应使用孤雌繁殖、基因工程和人工诱导的多倍体等技术繁殖水生生物。
9.4.4.2 应尽量选择适合当地条件、抗性强的品种。如需引进水生生物,在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来自有机生产体系的。
9.5 捕捞
9.5.1 开放性水域的有机水产的捕捞量不应超过生态系统的再生产能力,应维持自然水域的持续生产和其他物种的生存。
9.5.2 尽可能采用温和的捕捞措施,以使对水生生物的应激和不利影响降至小程度。
9.5.3 捕捞工具的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6 鲜活水产品的运输
9.6.1 在运输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运输对象,使其保持健康状态。
9.6.2 运输用水的水质、水温、含氧量、ph值,以及水生动物的装载密度应适应所运输物种的需求。
9.6.3 应尽量减少运输的频率。
9.6.4 运输设备和材料不应对水生动物有潜在的毒性影响。
9.6.5 在运输前或运输过程中不应对水生动物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或兴奋剂。
9.6.6 运输时间尽量缩短,运输过程中,不应对运输对象造成可以避免的影响或物理伤害。
9.7 水生动物的宰杀
9.7.1 宰杀的管理和技术应充分考虑水生动物的生理和行为,并合乎动物福利原则。
9.7.2 在水生动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应给予一定的恢复期,再行宰杀。
9.7.3 在宰杀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水生动物的胁迫和痛苦。宰杀前应使其处于无知觉状态。要定期检查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的功能状态,确保在宰杀时让水生动物快速丧失知觉或死亡。
9.7.4 应避免让活的水生动物直接或间接接触已死亡的或正在宰杀的水生动物。
9.8 环境影响
9.8.1 非开放性水域的排水应得到当地环保行政部门的许可。
9.8.2 鼓励对非开放性水域底泥的农业综合利用。
9.8.3 在开放性水域养殖有机水生生物应避免或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6 野生植物采集
6.1 野生植物采集区域应边界清晰,并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生产状态。
6.2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是在采集之前的36个月内没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区。
6.3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保持有效的缓冲带。
6.4 采集活动不应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动植物物种造成威胁,采集量不应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生产的产量。
6.5 应制订和提交有机野生植物采集区可持续生产的管理方案。
6.6 野生植物采集后的处理应符合5.10的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配料 ingredients
在制造或加工产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3.2
食品添加剂 food additives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3.3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s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4
加工助剂 processing aids
本身不作为产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料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11 包装、贮藏和运输
11.1 包装
11.1.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宜使用可重复、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
11.1.2 包装应简单、实用。
11.1.3 不应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物或容器。
11.2 贮藏
11.2.1 应对仓库进行清洁,并采取有害生物控制措施。
11.2.2 可使用常温贮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储藏方法。
11.2.3 有机产品尽可能单独贮藏。如与常规产品共同贮藏,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的识别。
11.3 运输
11.3.1 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如果使用非专用的运输工具,应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对其进行清洁,避免常规产品混杂和禁用物质污染。
11.3.2 在容器和(或)包装物上,应有清晰的有机标识及有关说明。
孙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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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3130479
qq: 149619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