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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特大涉油案一审宣判 主犯滕国福获刑20年罚5010万

2022/4/1 14:14:45发布117次查看
“老凿子”获刑20年并罚5010万元
“被告人滕国福,肇州县人民法院认定你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100,000.00元(已缴纳100,0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0元……”,肇州县人民法院刑庭工作人员宣布。这是6月8日发生在大庆市第一看守所的一幕。
这一天,肇州县人民法院的刑庭工作人员全体奔波于大庆各看守所之间,向“2·16”特大涉油案69名被告人宣告判决结果,其中最长刑期为有期徒刑20年,最短刑期为有期徒刑10个月。
“2·16”特大涉油案判决书共170页、12万字。判决中,法院将以滕国福(“老凿子”)为首的犯罪组织定性为集团犯罪,滕国福、孙某宇、孙某强、张某光4人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分别被判处重刑和巨额罚款,犯罪集团成员被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贿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和窝藏罪5项罪名。
1号被告人滕国福被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行贿罪,被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1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同时,法院依法没收了滕国福已被扣押的作案工具银灰色宝来轿车一辆。
2号被告人孙某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行贿罪,被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3号被告人孙某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行贿罪,被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万元。依法没收被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一辆,对非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4号被告人张某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行贿罪,被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4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并依法追缴已被扣押的户名为张某光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34万元及利息,依法追缴已被扣押的户名为史某峰的农业银行卡内99万元及利息。
法院依法没收了犯罪集团使用的犯罪工具和非法收入,包括刘某贤提供给犯罪集团从事非法活动的肇东市汇中锅炉燃料油有限公司的100立方米储油罐14座、250立方米卧罐3座、300立方米储油罐4座、600立方米储油罐1座、1000立方米储油罐4座、5000立方米储油罐6座、500立方米消防水罐4座、1000立方米消防水罐两座以及在该公司扣押的其他作案工具;黑龙江省长丰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储存非法购买原油的两座10000立方米储油罐以及其他运输、储存非法原油的设备。
法院还将追缴此犯罪集团投资到长丰公司的非法收益人民币6500万元。
来源:黑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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