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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课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清楚?举例教你轻松填!

2023/5/4 23:16:12发布62次查看
看到新的2017版a类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不是觉得表格依然很多,令人应接不暇呢。
不要着急~
因为2017版申报表数量较2014版已经由41张减少至37张。同时,对4张报表进行了全面修订。今天我们来就修订之一的《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跟大家分享一下填报心得~
今天说的表它是长成这个样子滴~
问题一: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哪些企业需要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答:当然不是!除以下行业以外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都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政策依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按照加计扣除比例的不同可分为两类纳税人:
一类是一般企业,可按照实际发生研发费用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
一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照实际发生研发费用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填表说明
纳税人可在申报表第一行选择企业类型,对应第49行填写相应的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政策延伸: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判定标准依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问题二:研发人员收入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吗?
答:不完全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人员的劳务费可据实扣除,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则按限额调整后列支。
填表说明
表第4至34行分别列示研发活动费用明细,其中第3至28行项目可据实扣除,第29至34行须经限额调整后在第35行列示,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因为政策要求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啦)。因此,第35行=(第29行,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的较小值。
注意
第3行研发费用总和应该为第4行——28行之和与第35行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二者相加之和,而第29行不参与扣除计算,因此如果没有正确填列第35行将无法对其他相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问题三: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答:当然可以!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举个栗子
练习一下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例1:某仪表制造企业2016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24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7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2400/8=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400万元(2400/6=4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税收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200万元(400×50%=2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200万元。
例2: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7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600万元(2400/4=600),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400万元(2400/6=4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4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200万元(400×50%=2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200万元。
问题四: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的材料费用可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要冲减销售当年的研发费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填表说明
第46行——48行反映了直接投入费用与材料的归集。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例如:某企业2017年研发一种产品,共支出100万(含制造产品耗用材料费用10万),该产品2018年售出;2018年该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化支出10万(不是中小型科技企业,不考虑其他)
则该企业2017年加计扣除50万,2018年加计扣除0。
其他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的第(一)、(二)、(四)项废止)
看完了这些,你们是不是觉得这个表其实很好填呢,本期的辅导就到此结束啦,如果觉得还不错,请点个赞哦,欢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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