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9、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0、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1、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得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14、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