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计算佣金的基数问题。
以fob和cif价为例,在cif合同的情况下,一个精明的业务员应以fob价作为计算支付对方佣金的基数。理由是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cif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货物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的船舷,因而卖方在此后的运输与保险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行事,即cif价中的运输与保险费成本并非卖方的既得利益,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分别支付给船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所以卖方不应就运输与保险费部分抽取佣金给买方,而应从cif价中扣除运输与保险费用后,以货物的fob价作为计算支付对方佣金的基数。
二、计算佣金的方法问题。
关于国际贸易实务的教科书中关于计算佣金的公式为:
含佣价 = 净价 + 佣金
佣 金 = 含佣价 x 佣金率
净 价 = 含佣价 x (1 – 佣金率)
在外贸工作中曾遇到此类情况,一印度进口商来帐单催要佣金,帐单上的佣金就是用货物总价值(含佣价)直接乘以佣金率得出来的,在我向其解释了佣金本身也需付佣的做法不合理时,该印度商人最后接受了我的解释,为此,我司“少”付了对方四千多美元的佣金。 小编认为后者的计算方法更为科学、合理,且容易被理解及运用。
三、 支付佣金的时间问题
提醒商家要坚持在买卖合同履行完后才能支付佣金给中间,目的在于将中间商的利益与该合同的履行状况融为一体,使得中间商会努力地促使交易各方更好地履约,以得到他欲得到的那一部分利益。特别是当买卖双方初次交易出现误解和纠纷时,中间商的沟通及调解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试想卖方在还未安全收到买方的全部货款之前就将佣金支付给了中间商,当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中间商就会因为缺乏相应的激励而“偷懒”,不积极配合完成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