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和防控金融风险能力,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金融基础设施是指为各类金融活动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系统及制度安排,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居于枢纽地位,是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基础性保障,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和强化风险防控的重要抓手。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国际监管组织出台了相关准则,要求各国遵照执行。
经过多年建设,我国逐步形成了为货币、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交易活动提供支持的基础设施体系,功能比较齐全、运行整体稳健。随着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效率也面临一定挑战,在法制建设、管理统筹、规划建设等方面还有待加强。为推动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金融体系,有效发挥金融市场定价与资源配置功能,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
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范围包括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包括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与各部门、地方密切配合,扎实推进《方案》各项改革工作,统一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优化设施布局,健全治理结构,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